(2017)鲁0105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洪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洪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755号原告: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陈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芳,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士刚,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翟洪润,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洪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蔺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