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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良与陈金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良,陈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柱前郭县。被执行人陈金山,1962年1月18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陈金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2月3日做出(2017)吉松松江证3636号执行证书,该证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松松江证363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