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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高雨青、张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雨青,张潍,陈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690号申请人:高雨青,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潍,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陈苗,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高雨青诉张潍、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雨青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潍、陈苗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保全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雨青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潍、陈苗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为1520元,由高雨青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