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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党智峰与雷电云王美则张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智峰,雷电云,王美则,张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党智峰,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雷电云,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王美则,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宏武,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党智峰与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未返还申请执行人党智峰借款本息1320万元。申请执行人党智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党智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美则、雷电云、张宏武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党智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