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1、李某等与孙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李某,孙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084号原告:孙某1,男,汉族,1946年9月10日生,住。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起,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生,住。系两原告长子。被告:孙某2,女,1995年4月1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李某与被告孙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1、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