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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1、李某等与孙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李某,孙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084号原告:孙某1,男,汉族,1946年9月10日生,住。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起,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生,住。系两原告长子。被告:孙某2,女,1995年4月1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李某与被告孙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1、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