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天珺、梁玉琴、丁述国、陈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天珺,梁玉琴,丁述国,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天珺,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梁玉琴,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丁述国,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瑜,男,汉族,1981年4与5日出生,山丹县居民。一、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天珺、梁玉琴、丁述国、陈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甘0725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如下:被告陈天珺、梁玉琴偿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承担利息122000元(2015年8月22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20个月零10天,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息合计42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应继续按照月息2分承担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并息随本清。二、被告丁述国、陈瑜不承担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1元,被告陈天珺、梁玉琴负担37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十八轮,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12月1日,本院向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山丹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4.2018年6月1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5.2018年6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22000元、案件受理费3734元、申请执行费623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22000元、案件受理费3734元、申请执行费623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