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强雷与北京凯力华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雷,北京凯力华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强雷,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力华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永引渠北侧。法定代表人:韩娇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兵,男,北京凯力华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强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力华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强雷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强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强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述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要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