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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辉,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446号自诉人魏建辉,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人孙振,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自诉人魏建辉以被告人孙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魏建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建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霄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