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奉琨与耿志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奉琨,耿志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3172号原告苏奉琨,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耿志鹏,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苏奉琨诉耿志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苟治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奉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装报酬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份,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口头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位于环县环城镇的15间彩钢房屋顶安装工程,由被告于施工结束后按实际施工量及建材消耗量一次性向原告给付安装报酬。施工结束后,经清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21600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11600元,现尚欠10000元报酬未支付。被告耿志鹏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耿志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安装报酬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耿志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园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