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大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兰陵县大荣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新天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61号原告: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206国道26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换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生,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大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子清,总经理。第三人:临沂市新天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贾庄乡孤山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庆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兰陵县大荣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市新天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兰陵县大荣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市新天益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