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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汪军建与张富、何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军建,张富,何琴伟,汪志申,吴文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179号原告:汪军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富,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琴伟,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汪志申,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吴文仙,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军建诉被告张富、何琴伟、汪志申、吴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军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军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汪军建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