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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进才与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才,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480号原告:赵进才,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罗斌,男,约43岁,布依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植,兴义市顶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进才与被告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进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进才以查明植物检疫证书真假之后再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赵进才负担。审判员  李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