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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557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与晋吉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晋吉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557号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经营场所武进高新区翠菊山庄2-4(马杭夏城路**号)。经营者:赵小国,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丽艳,常州市钟楼区现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吉曾,男,1992年11月29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淇县。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诉被告晋吉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退回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