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557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与晋吉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晋吉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557号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经营场所武进高新区翠菊山庄2-4(马杭夏城路**号)。经营者:赵小国,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丽艳,常州市钟楼区现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吉曾,男,1992年11月29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淇县。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诉被告晋吉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退回原告武进高新区国顺轮胎店。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