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建伟与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伟,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谢建伟,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03182925。法定代表人:宋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谢建伟与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