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李某某与王某某乙、罗某某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甲,李某某,王某某乙,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男,1960年出生,祥云县人。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出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乙,男,1994年出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9年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甲、李某某与王某某乙、罗某某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某某乙应履行赔偿款70199.2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王某某乙每年还一次分三年半还清所有款项;罗某某应履行赔偿款119363.09元,至今全额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已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