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社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村民,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标的款2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780号案件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