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奚同球诉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同球,北京正邦源幕墙维护有限公司,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同球,男,197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邦源幕墙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奚同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沙路3201弄14号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张燕萍,董事长。上诉人奚同球、北京正邦源幕墙维护有限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5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奚同球、北京正邦源幕墙维护有限公司上诉称,2016年6月12日被上诉人注册登记地由上海市奉贤区变更为上海市崇明区XX乡XX路XX弄XX号3层301室,但是自2012年被上诉人实际办公地一直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这一事实有被上诉人网站宣传为证,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北京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甲方即被上诉人,协议签订时被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