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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强王国栋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强,王国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220号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州西路财政局办公大楼。委托代理人张晓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强,女,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王国栋,男,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强、王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38.5元由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东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