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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为高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3532号原告:陈为高,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民族大厦8楼。诉讼代表人:董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兴,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为高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为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成、被告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蔡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为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赔付车损8259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16时许,杜强驾驶陈为高实际所有的鲁Q×××××车辆(该车挂靠在沂南县易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运营)沿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王路口路段时,与顺行的赵恩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李克成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为高全部支付了鲁A×××××号小型轿车及鲁A×××××号小型轿车维修费用,加上自己车辆损失共计82590元。鲁Q×××××车辆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辩称,在确定本次事故构成保险责任,并核实驾驶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岗证合法有效且无法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后,同意在扣除无责限额后承担原告的合法损失。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应提交车辆维修明细及维修发票。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为高因经营需要,将其所有的鲁Q×××××号货车挂靠登记在沂南县意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书,双方约定挂靠车辆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火灾、毁损及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陈为高承担。陈为高为鲁Q×××××号货车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并缴纳了保费,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其中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35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被保险人为沂南县意兴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16时30分许,杜强驾驶鲁Q×××××号中型厢式货车沿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王路口路段时,与顺行的赵恩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李克成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恩军、李克成无责任。经陈为高申请,本院向济南天泓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取如下证据:1.车辆维修费发票两张,数额为74153元;2.济南天泓雷克萨斯服务估价单(车牌号为:鲁A×××××),维修费为74153元;3.收款收据一份,数额为70000元。杜强银行转账单据一份,数额为4153元;4.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7月21日所交维修费70000元由车牌号鲁Q×××××号驾驶员交纳。庭审中,陈为高提交鲁A×××××号小型轿车维修发票一份,证明陈为高支付鲁A×××××号小型轿车维修费6609元。杜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述维修费74153元系陈为高委托其向4S店支付。杜强为陈为高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证号:371321198602126970,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6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鲁Q×××××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沂南县意兴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Q86711号中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载明:业户名称沂南县意兴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发证日期2017年1月18日。本院认为,陈为高为鲁Q×××××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并缴纳了保费,双方之间确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现陈为高投保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应对陈为高的合理损失且在投保的保险单理赔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对陈为高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对鲁Q×××××号车辆方责任划分过高,但该事故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时,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陈为高提交的鲁A×××××号小型轿车维修费发票及本院向济南天泓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鲁A×××××号小型轿车有关证据,可以认定两辆车维修费共计80762元,该款由陈为高已实际支付,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应予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陈为高经济损失共计80762元。二、驳回陈为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陈为高负担2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9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