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进洲与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进洲,蔡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29号原告:郝进洲,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蔡炎,女,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进洲与被告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进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进洲自愿撤回对被告蔡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进洲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