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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进洲与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进洲,蔡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29号原告:郝进洲,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蔡炎,女,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进洲与被告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进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进洲自愿撤回对被告蔡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进洲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