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与陈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陈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334号原告: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来安街。法定代表人:佴为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化伟,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娟,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泗阳县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已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泗阳县来安街道葛集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