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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玲俊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玲俊,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58号之二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葛玲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我院执行葛玲俊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邢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玲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玲俊在中国银行188725579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靳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