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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张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张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邬蜀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卫民,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张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728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建军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