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孟华与司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孟华,司友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995号原告:吕孟华,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友才,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吕孟华诉被告司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孟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被告司友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34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在同一工地承包工程,被告司友才是木工包工头,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民工工资,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1月28日清算后,被告司友才还下欠原告借款32343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没钱为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司友才辩称:借款属实,但无钱偿还。原告吕孟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年1月28日借据三份,证明被告借原告323430元。被告司友才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司友才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共计借款32343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司友才向原告借款323430元,有被告司友才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友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孟华现金3234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司友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