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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振添与简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添,简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添,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简晓燕,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振添与被执行人简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5586.02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