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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小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兰,张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983号申请人:郭小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蛟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小兰与被执行人张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