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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伍永虎与晁永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虎,晁永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652号原告:伍永虎,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永稳,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佃户屯办事处罗庄行政村罗庄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伍永虎与被告晁永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伍永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永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永虎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