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723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723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立宝,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云南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柏明,男,汉族,住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被执行人:陈春林,女,汉族,住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被执行人:吴卫廷,男,汉族,住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本院在执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6)云072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执行款3253874.75元,给付执行费34939.00元。但被执行人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以(2016)云0723执8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共有的位于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一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华坪县房权证荣将镇字第R014**号、第R01456-1号、R01456-2号)。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柏明、陈春林、吴卫廷共有的位于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一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华坪县房权证荣将镇字第R014**号、第R01456-1号、R01456-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郭晓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