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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欧阳锦润、陈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阳锦润,陈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0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东路12号。负责人:杨法德。被执行人:欧阳锦润,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桂莲,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锦润、陈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7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欧阳锦润、陈桂莲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53807.72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6元由被执行人欧阳锦润、陈桂莲负担17786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桂莲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欧阳锦润分别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乐成街安中南巷1号(产权证号03××23)、安中巷2号(产权证号03××73)、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德元路2号汇峰名居101号、102号、103号商铺、801号(合同号分别为Y139155、Y139156、Y139158、Y139159)等房产及欧阳锦润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安路10号(产权证号0300115076、0300115077)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本院在(2015)佛顺法执字第5777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同意,现正对被执行人欧阳锦润所有的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德元路2号汇峰名居101号、102号、103号商铺、801号(合同号分别为Y139155、Y139156、Y139158、Y139159)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待变现后再另行对款项进行处理;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82851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0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家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