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可婷与西安乾基惠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婷,西安乾基惠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116号原告王可婷,女,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昕杰,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乾基惠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逸翠园I都会小区4号楼1单元2219室。法定代表人胡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41号高新水晶城办公楼B座17层。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婷与被告西安乾基惠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可婷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可婷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7元,减半后2828.5元由原告王可婷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见文娟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