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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茂川与文泽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川,文泽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9号之一原告:陈茂川,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泽敏,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佑明,蓬安县河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茂川与被告文泽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茂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陈茂川负担。审判员  黄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