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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特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祝正惕、徐正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正惕,徐正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特213号申请人:祝正惕,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人:徐正义,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县河东路3号。负责人:汪坚毅,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徐正义、祝正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10月19日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赔付申请人徐正义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140元。二、申请人祝正惕赔偿申请人徐正义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840元,抵扣已垫付的25980元,由徐正义返还祝正惕23140元。上述一、二两项相抵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直接支付祝正惕垫付款23140元,限于2017年10月29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正义、祝正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张发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莹萍书 记 员 曾小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