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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静涛与米玉宝、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涛,米玉宝,张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018号原告:李静涛。被告:米玉宝。被告: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涛诉被告米玉宝、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静涛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师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