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静涛与米玉宝、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涛,米玉宝,张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018号原告:李静涛。被告:米玉宝。被告: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涛诉被告米玉宝、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静涛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师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