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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住大同市恒安新区。委托代理人:胡英,女被执行人:刘某,男性,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刘某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虽有固定工作但由于其长期不上班没有工资,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4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逐月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