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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196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莲山镇水门村。法定代表人:臧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