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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与陈虎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陈虎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363号原告: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31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澍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姣,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虎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象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