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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吴远帆、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远帆,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远帆,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科技东路8号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林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基、钱鹭鹭,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吴远帆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俞裕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