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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刘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刘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914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阳,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刘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