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雷启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启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启东,男,1992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还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启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快速办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雷启东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天浪网吧内,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王某的一部价值2271.36元的oppo牌手机盗走。之后,雷启东又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环球网吧内,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曾某熟睡之机,将曾某的一部价值701.76元的vivo牌手机盗走。另查明:1.被告人雷启东于2017年7月26日到仁怀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2.公安机关追回vivo牌手机后发还被害人曾某,被告人雷启东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启东某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启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启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雷启东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所盗财物已发还失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启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