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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师某1、师某2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1。被告人师某2。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2。被告人赵某某。以上五被告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8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6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4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尚店派出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4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尚店派出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提前购买的曹某家的188棵杨树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量为30.4847立方米。案发后,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主动到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舞钢市尚店镇后岗村西南地,将提前购买的曹某家的188棵杨树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量为30.4847立方米。案发后,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主动到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舞钢市尚店镇人民政府和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周南高速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树木所占土地位于周南高速路段上,因施工急需砍伐,同意师某1、师某2等人采伐。上述事实有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到案经过,舞钢市尚店镇后岗村村委会证明,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舞森公(直)勘[2017]0002号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吴某1、曹某、邢某、吴某2、陈某1、陈某2证言,被告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量30.48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师某1、师某2、王某1、王某2、赵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人师某1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2017)被告人师某2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2017)被告人王某1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2017)被告人王某2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2017)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含笑附相关法律法规详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