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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2327号原告:孙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张某,男,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葫芦岛市。被告: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葫芦岛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凤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4,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