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2327号原告:孙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张某,男,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葫芦岛市。被告: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葫芦岛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凤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4,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