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季玲与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玲,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87号原告:李季玲,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李季玲与被告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以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原告李季玲负担。审 判 长 毛永忠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婉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