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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俊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陈海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陈海冬,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陈海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俊依据本院(2016)京0117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陈海冬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劳务费56705.4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海冬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邮寄给被执行人的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以无人接收被退回。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果后,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俊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海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陈海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久新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