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祥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祥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4579号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被告孟祥东,女,1981年11月20出生,汉族,现住广阳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祥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