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玲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玲贸易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4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玲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1号101。经营者:聂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玲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共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文无正文)审 判 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舒曼书 记 员 李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