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李友禄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李友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武城大街。负责人:李睿,职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友禄,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友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64491.5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江津区先锋中学教书但于2015年底已外出地址不明外出,学校已登报并停发工资。本院已启动临控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4491.5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30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