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华昌庭、雷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昌庭,雷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昌庭,男,192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国新,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华昌庭与被执行人雷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的(2012)丽遂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昌庭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国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华昌庭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股权已查封,被执行人前妻已付给申请人15000元,被执行人现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华昌庭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