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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吉林省长春东湖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长春东湖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负责人:孙庆超。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东湖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晓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东湖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东湖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要求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东湖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