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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姚奕光与齐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奕光,齐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54号原告:姚奕光,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范,长春市宽城区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鹤,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主要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广彪,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奕光与齐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姚奕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奕光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姚奕光负担。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