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娇与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娇,权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6824号原告:马娇,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佳,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马娇与被告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娇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巨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