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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娇与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娇,权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6824号原告:马娇,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佳,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马娇与被告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娇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巨秀娟 百度搜索“”